還有聽說
以後省賽要改成一年比管樂
一年比國樂
似乎也有想要推一下
不過現在的學生怎麼想就不得而知摟!
詳細情形如下 ...
九十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
原台灣區音樂比賽係由省教育廳、北、高兩市教育局輪流主辦。民國八十八年
台灣省政府組織精簡後改由教育部主辦,並自八十九學年度起由國立新竹社教
館負責本項音樂比賽之推動事宜;並由教育部委託高雄市交響樂團就實施要點
之內容研修新制,並依據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六月八日「研商修正全國學生
舞蹈、美術、音樂及鄉土歌謠等四項比賽實施要點會議」會議結果,增修九十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訂草案,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修訂比賽名稱為「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由教育部擔任指導單位,國立
新竹社會教育館為主辦單位,並擬請桃園縣政府、新竹縣、市政府、台中市政
府、台南市政府為承辦單位。
二、 刪除團體組中之「社會團體組」,並調整個人組比賽組別為國小組、國
中組、高中高職組、大專組及公開組。
三、 刪除團體組B組連續二年參加決賽並獲得優等以上成績可選擇報名A組。
四、 修訂團體組比賽項目管絃樂合奏、國樂合奏為偶數年比賽;弦樂合奏、
管樂合奏、絲竹室內樂及口琴合奏為奇數年比賽;合唱、兒童樂隊、直笛合奏
為每年比賽且僅限B組資格之團體參賽。故九十學年度團體組之項目為合唱、
兒童樂隊、管絃樂合奏、室內樂合奏、國樂合奏及直笛合奏。
五、 修訂本年度團體組全區決賽項目為國中組以上國樂合奏及室內樂合奏。
六、 修訂個人組比賽項目,本年度為鋼琴獨奏、小提琴獨奏、中提琴獨奏、
大提琴獨奏、倍低音提琴獨奏、中胡獨奏、高胡獨奏、南胡獨奏、笙獨奏、
簫獨奏、笛獨奏、嗩吶獨奏、女生獨唱、男生獨唱。
七、 修訂分組注意事項,A組成員可包括非音樂班學生,B組不得包含音樂班
學生,合唱、兒童樂隊、直笛合奏僅B組資格之團體報名參加。
八、 修訂個人組於比賽時僅能演奏(唱)三分鐘之限制,改以「指定曲題庫
」於比賽現場統一抽出兩首演奏全曲。自選曲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
九、 增列參加人數限制及違反相關比賽規定之罰責。
十、 修訂原大專團體組及室內樂直接向決賽主辦單位報名,改為僅大專團體
組各項目直接向決賽主辦單位報名,餘均委請各縣市政府統一收件及報名。
十一、 修訂個人組初賽可於戶籍地報名之規定,改以憑學生證明文件向就讀
學校之所在縣市區為參賽地點。
十二、 修訂初賽錄取名額為台北縣、市為四單位,高雄市、桃園縣以及台中
縣為南北兩區為單位,其餘各縣市均為一單位,團體組與個人組各項目,各
單位均以第一名代表參加決賽;如第一名之總平均未達八十分者,應予從缺
,不予參加決賽。
十三、 修訂公開組報名人數未達十五人之項目不舉行決賽;並配合指定曲題
庫之修訂,取消複賽。
十四、 修訂報名後於九十一年元月三十日上網公告各組參賽人員名冊,並於
公告一週後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
十五、 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為顧及環保不再印刷成冊,郵寄各參賽團體
及個人。改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於網路上列印所需。
十六、 修訂決賽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十七、 修訂獎勵標準「未滿七十五分者概不錄取」為「未滿八十分者概不錄
取」;及修訂名次在後者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無特優之情況時,則名次在
後者只得評列為「優等」。
十八、 增列個人組優勝者及指導老師之獎勵辦法。
十九、 增列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編輯、製作欣賞教學
錄音、影帶或光碟。
二十、 增列於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