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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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惡劣

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四 5月 31, 2001 3:13 pm

每次看到這種事情,心情就很惡劣!!就是有這種敗類,讓人想砍死他 \_/

> Subject: FW: 難道拒絕一個人的追求,就應該被砍176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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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請轉寄
>
>
>
> 請幫我們主持公道!
>
> 難道拒絕一個人的追求,就應該被砍176刀嗎?
> 難道家裡有錢有勢,殺了人就可以扭曲事實,獲得輕判嗎?
> 這樣的社會未免太沒有天理了吧!
> 如果您或是您的朋友能夠幫忙我們,請幫我們主持公道!
> 請幫忙傳給您通訊錄中的所有朋友,讓輿論來制裁兇手!
> 我的mail是 mmg@eadplus.com(雅琪)
> 我妹妹的紀念網址是
> http://vivi.eadplus.com/index.htm
> http://vivi.eadplus.com
>
> 89年9月26日對我們家來說是最氣憤也是令人心碎的一天。我那正值雙十年華的妹妹

> IVI,在上班途中,被埋伏在巷口的王鴻偉攔截,以賓士車撞到後塞入後車箱,載
> 到別處砍殺176刀後棄屍。
>
> 90年5月22日王鴻偉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樣的判決結果,形同
> 二度傷害。讓我們一家陷入了愁雲慘霧,VIVI死的好慘好冤,原本以為會有公理
> 的,但看到了判決書之後,我們失望了!!因為我們只是小老百姓,相較於兇手王鴻
> 偉家裡有錢有勢,我們拿什麼跟他鬥。但是,有錢就可以顛倒是非,黑白不分嗎?明
> 明就是預謀殺人棄屍,卻可以說成臨時起意。明明法庭上謊話連篇,卻能凹成已有悔
> 意。
>
> 王鴻偉說他在巷口等待,是想載VIVI去上班,VIVI拒絕了,才惱羞成怒就把
> VIVI撞倒在地,難道VIVI不能拒絕嗎?對於自己不喜歡,又常常來糾纏不清
> 的人,VIVI怎麼會肯搭他的車呢?王鴻偉說,他把VIVI撞倒是因為VIVI
> 衝出來才不小心撞倒的,他把她放在後車箱是想載他去醫院就醫,試想,怎麼會有人
> 把傷患放在後車箱,後車箱是放東西不是放人的吧!!王鴻偉說,在送醫的途中他曾
> 停下車來想查看VIVI的傷勢,但是一開後車箱VIVI就拿起西瓜刀要砍他,他
> 為了要自衛,奪下西瓜刀慌亂中砍了VIVI幾刀後,關上後車箱把VIVI載往商
> 工路棄屍,發現VIVI仍有氣息才又拿刀狂砍上百刀,事實是這樣嗎?法醫解剖鑑
> 定後說,其實VIVI在被他用賓士大轎車撞擊之後,腦部受到撞擊,之後人就處於
> 一個昏迷的狀況。一個身高不到155的瘦弱女子,在腦部受到嚴重撞擊行動不便之
> 後,哪裡還會有力氣拿刀來砍一個力大如牛的壯漢,而且哪有人隨車攜帶西瓜刀的,
> 王鴻偉分明就是計劃好的,現在VIVI死無對證了,就把所的責任推到VIVI身
> 上,可是他前後矛盾的說辭,難道法官都聽不出來嗎?
>
> VIVI跟王鴻偉認識也不過短短一個月的時間,VIVI跟他沒有深仇大恨,只因
> 為拒絕他的追求,王鴻偉就能下這樣的毒手,在我妹妹的臉上身狂砍了176刀,刀
> 刀見骨,頸部的那幾刀幾乎要切下整個頭顱,連驗屍十幾年的法醫都不禁搖頭說,在
> 他執業十幾年中驗過的屍體不下千具,但手段這樣殘忍的卻是第一次看到。聽到這
> 些,我實在很難想像,我妹妹生前到底受到了多少折磨。
>
> 很難想像剛過完20歲生日的VIVI,竟然就這樣離開我們了。前一天晚上,還高
> 興的跟我聊著隔天公司主管要調動職務,很快的就會有升遷的機會,沒想到她竟然等
> 不到那一天。
>
> 家中發生這樣的巨變,媽媽因此臥病在床,兩個雙胞胎妹妹也只能休學,回到南部照
> 顧媽媽。而有家歸不得的我,也只能搬離淡水的房子暫時寄宿在台北親戚家,繼續處
> 理後續相關事宜。這樣的一個家,只能用家破人亡來形容。而兇手王鴻偉他們家居然
> 還敢大言不慚的說,他們很有誠意彌補被害家屬,所以賠償了860萬達成民事和
> 解!要求法官給王鴻偉一個機會。事實卻不然,王家只給了我們200萬元賠償與6
> 0萬的喪葬費,之後就一直不聞不問。其實我們才不稀罕他家的臭錢,如果能讓我的
> 妹妹回來,我們付他錢都沒關係。但是法官在給王鴻偉自新機會的同時,誰又能給我
> 妹妹機會呢?當我妹妹在王鴻偉刀下求他饒她一命的時候,他又是否有過一絲憐憫的
> 心,想要放她一馬呢?我想他沒有給VIVI一點活命的機會,才會這樣狂砍她17
> 6刀。
>
> 我們無法影響法官的判決,但我們氣的是,王家憑著他家有錢有勢,就可以顛倒是
> 非,黑的講成白的。連他兒子有精神病這樣的爛理由都編得出來。只付了200萬,
> 卻對外宣稱付了860萬元和解。包括所有的目擊證人與偵辦此案的派出所主管、警
> 員都直指王鴻偉預謀殺人的種種罪狀與證據,但為什麼法官卻看不到呢?難道就因為
> 他家有錢有勢,就能不受到應有的逞罰嗎?就該給他自新的機會嗎?
>
> 台灣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為什麼會容陶o樣兇殘的人逍遙法外。想想十幾二十年後,
> 王鴻偉假釋出獄,也才40多歲,從小被父母溺愛沒受過挫折的他,到時候不知又要
> 危害多少人。他就像一顆定時炸彈般,時時刻刻威脅著社會上每一個善良老百姓,哪
> 一天不小心激怒了他,或哪件事情不如他的意,是不是又要拿起刀來砍人了呢?
>
> 我們被害家屬的徬徨與無助誰能了解,那真的是一種永難磨滅的痛?尤其是逢年過節
> 的時候,看到別人一家和樂,我們心中的落寞與痛苦,是外人很難體會的!
>
> 誰可以幫幫我們??我們並不要求,法官一定要判他死刑,只是我們要知道事實的真
> 相,還我們一個公道,不要讓王鴻偉漫天撒謊,不要讓我的妹妹死不瞑目阿!!
>
> 希望各位能夠幫我們主持公道,或是幫忙轉寄給您的朋友,或陰z的朋友能幫上我
> 們。也希望這個案件能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讓司法能還我們一個公道,不要讓我妹
> 妹含冤而死,我們家也才能慢慢地從這傷痛中走出來。
>
> 敬請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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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redpeng 發表於 週四 5月 31, 2001 6:06 pm

發生這種事,當然令人難過。
家屬的心情我們只能想樣,但無法真正體會。
可是,這老包已受國法制裁,無期徒刑非比一般徒刑。有時想想,比死掉還難過。家屬這麼強的報復心態我們不忍苛責,只能說,文化遺孽果真深重。

再者,求愛被拒,立下殺手,連砍 176刀。有人想過,犯者有沒有可能是精神異常?因為這種行徑似乎用很難用 '狠毒' 解釋。在以牙還牙以血還血的強烈報復心態下,似乎也無空間考慮。

本案還在審理當中,家屬即四發傳單,企圖以政治方法取得以血還血的的報復心,這樣合適嗎?在過去50年間,司法創傷累累,這樣舉動,對國家社會長遠發展是正面的嗎?

我以純旁觀者立場,表示我個人立場: '不要在散發這種信了'。有人或雪|說,你既然只是旁觀者,哪裡能瞭解受害者的心情。是呀,既然其他人都只是旁觀者而不能瞭解,那發這信的目的為何?不是訴諸不瞭解的旁觀者嗎。

讓司法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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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四 5月 31, 2001 6:15 pm

FP兄說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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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yo S. Wang 發表於 週四 5月 31, 2001 8:07 pm

Mr. FP所說太過於理想化,難以苟同。當然在此僅是表達個人主觀意見,毫無冒犯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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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rimase 發表於 週四 5月 31, 2001 8:59 pm

Mr. FP所說太過於理想化,難以苟同。當然在此僅是表達個人主觀意見,毫無冒犯之意。:)



哈!台灣的無期徒刑......
過幾年就假釋出來了
尤其是家裡有錢的...

我是小健(高大大長的像壞人∼)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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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四 5月 31, 2001 10:03 pm

哈!台灣的無期徒刑......過幾年就假釋出來了
尤其是家裡有錢的...


這個若說是司法的缺陷
可以討論如何的假釋制度比較完善

但是FP兄說的是本案還在審理當中,家屬即四發傳單,這個叫做干預司法審判,是不同的兩個層次.

我個人尤其對訴諸民眾這點很不贊成,封建時代的遊街示眾也是相同概念,這個很容易讓民眾發洩沒錯,但是發洩完又怎樣?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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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四 5月 31, 2001 10:25 pm

我自己是沒有轉信習慣,一來懶、二來覺得隨手轉信的習慣不是很好 (電腦病毒的傳播方式之一)

也陵Ю[者角度來看,沒錯,的確在司法未審判之前,旁人無從置喙,但是已經發生過太多次類似的事情了。不知道有沒有人還記得,一個爸爸為了自己的女兒被砂石車撞死的事情,華視的主播一直有追蹤報導,那個爸爸不怕惡勢力的挑釁,一直努力的在推動砂石車管理立法。

台灣的病,病在那裡?有錢有勢力就可以橫行?無期徒刑很重嗎?Sorry!!黑道老大一堆被判無期的,沒幾年就出來的比比皆是,立委羅xx也被判過重刑,關了很久嗎?

可悲的很,弱勢的一方,如果不尋求媒體、不另循管道尋求援助,恐怕連死都要忍氣吞聲,病了,司法竟然不值得信任到這種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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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光光 發表於 週四 5月 31, 2001 10:58 pm

很多人都說要理性
但是台灣的法官 有錢判生 沒錢犯死的實在太多了

上次還看到一則高雄的新聞
說一個雛妓是習其淫行 所以判強迫其賣淫的老鴇 無罪

還有上次超商強吻事件 說成是國際禮儀

還有某政治人物的票券案連查都沒查
只問問當事人 就結案

天阿! 勸大家多賺點錢吧!
有錢生 無錢死!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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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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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ourning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12:12 am

台灣的假釋條件太寬所以就算是無期徒刑最多也是關個10來年
最近我們陳大部長說要廢死刑我是雙手贊成最好連這種無用的無期徒刑一起廢
然後就學美國那種方法把有期徒刑的時限放寬到幾百年這樣犯行嚴重的最判他個一兩百年就算照前馬部長時代服刑滿1/3表現良好也要關個3.50年
不過這些家屬對於法律實在是不夠尊重目前不過是一審他們還有透過上訴審表達意見的機會
為何不依照正常法律程序來作而要透過與論想給予審判者的壓力呢
mou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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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光光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12:39 am

其實我是贊成有死刑的!
自古誰無死呢? 為何死刑就是不人道呢?
依照現在人口的成長速度來看!
總有一天會有很多人要死 而且一次死很多!
與其如此 倒不如讓該死之人死!
所謂殺人償命 絕對天公地道!
是殺人者先不人道! 破壞人道之人為何需要人道?
要尊重自己的性命就要先尊重別人的性命!
戰爭是不人道 但是卻是生物求生與生態平衡的鐵則! 生物界中處處可見!
'人道'這種東西的歷史跟整個生命發展的歷史根本不成比例
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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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redpeng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8:12 am

我想釵h人並不瞭解反對死刑的觀點,
我來說明一下。

全世界目前的主流宗教觀點皆認為 (是目前,從前也酗ㄛO如此),
1, 生命是由神所給予,只有神可以創造或剝奪人的生命。
2. 人不得侵犯神的權力。

殺人是人對神權的最大侵犯 (同理,人創造生命亦是對神權的侵犯),所以主流價值必不能予以承認。因而無人能決定他人生死。所謂罪大惡極不過是 '不容於當時主流社會價值',國家法律在平衡主流社會價值及不侵犯神權間,只能採將違犯者永遠隔離於主流社會之外,這就是無期徒刑之精神所在。

以政治觀點,死刑的存在,是最大的國家暴力。要知道,個人的暴力並不可怕,他的結果只是 '一家哭',但國家暴力卻隨時可以造成 '一路哭'。且不說其他國家,單台灣不久之前白色恐怖時期,多少人多少家庭在國家暴力之下終夜痛哭。此所以民主國家法律並不在 '實現正義',而在保障個人以對抗國家暴力。而觀點就在人在國家暴力之下是極度脆弱如力,所以必須給予較高保障的原因。而結果就是,寧可錯放千人,不可誤殺一人。

至於光光小弟所說的生物強權原則,這就是標準法西斯國家 (從前的法西斯,現在的假社會主義真法西斯國家) 的理論基礎,必須嚴正予以駁斥。

現代文明社會的形成,及各式機制就是要對抗這種假生物強權原則為名,實則國家暴力統治之實。國家是所有各式暴力之最大者 (戰爭的鼓吹及實行者),除人類外,無任何其他物種曾進行這麼大規模的暴力。這種理論我們當體會其虛假而予以反對。其詳細理由,現在沒時間敘說,晚上繼續。

其實我是贊成有死刑的!
自古誰無死呢? 為何死刑就是不人道呢?
依照現在人口的成長速度來看!
總有一天會有很多人要死 而且一次死很多!
與其如此 倒不如讓該死之人死!
所謂殺人償命 絕對天公地道!
是殺人者先不人道! 破壞人道之人為何需要人道?
要尊重自己的性命就要先尊重別人的性命!
戰爭是不人道 但是卻是生物求生與生態平衡的鐵則! 生物界中處處可見!
'人道'這種東西的歷史跟整個生命發展的歷史根本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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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en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12:02 pm

對FP兄的論點小弟倒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無人能決定他人生死

既然無人能決定他人生死,殺人者又有何權決定被害者之生死?
這個論點是自我矛盾的
殺人者殺人時既已無視神權之存在,
面對制裁時卻又以神權之不可侵犯來免其一死
邏輯上豈能服人?
以政治觀點,死刑的存在,是最大的國家暴力。

如果把死刑(刑罰的一種)視為一種國家暴力
那何種刑罰不是國家暴力?只是程度問題罷了
最大的國家暴力已除,就沒有國家暴力了嗎?
非也,邏輯上永遠會有最大的國家暴力存在

死刑的存在不是本身合理性與否的問題,而是死刑被濫用的問題,
第一個是起訴殺人嫌疑犯證據不足時的濫用(證據不夠,卻判死刑;至於證據夠不夠就是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疇)
像Roger貼的這個案例,觀其判決書之內容,連法官都認為證據確鑿,
之所以會判無期徒刑,是因為法官認為被害者家屬已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
既以'和解',應是被害者家屬已原諒被告,否則何來'和解'?
故法官認為應該給被告一個機會.
判決書在此http://210.243.119.138/news/content.asp?ID=14&Topic=%A7P%A8M&VIP=1
第二個是政治整肅上的濫用
這就像FP兄所舉的白色恐怖例子
所以政治犯不應科以死刑
(其實以言論自由的角度而言,根本不應該有所謂政治犯存在)

我的立場:
第一,我不贊成死刑的存在(但理由與FP兄之論點不同,純屬個人主觀理由);政治犯更不應有死刑
第二,我認為死者家屬有權利散發資料尋求聲援
有權勢者事實上也在使用影響力(權力,關係或金錢),只是你看不到,不知道罷了,
並非他乖乖坐在家裡等判決;
沒有上面三項工具的尋常百姓除了與論還有什麼?

看一看受害者的照片[url][/urhttp://vivi.eadplus.com/snapshot.phpl]
真的是一個很尋常的女孩,她應該也有權利擁有一個很尋常的生命歷程,
只是這個要求不高的,尋常的生命歷程,卻被另一個人(閉O精神病人吧),無端的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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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en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12: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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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光光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1:18 pm

fp兄想太遠了!
如果真的沒死刑 那麼殺人者不必死那麼或陷N會有釵h人選擇再去殺當初殺人者 反正殺人不償命!
這樣一樣無法遏止殺戮!
我只想說殺人者需要死刑 對白色恐怖之類我想跟死刑無關
也不要說因為認為以生物觀點來談死刑就跟法西斯有關 不要把這種歷史上觀點雷同的就歸為某一類
正很像你以神權說闡述死刑觀點 那麼是不是你是神權主義的代言者呢?
神權時代也是有很多弊端 也有很多人死於神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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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光光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1:31 pm

我很佩服這位強力透過其他管道替vivi申冤的人
其實加害人的家屬也是到處透過管道想讓加害人免於一死,這是對被害人的一種加害
很多長輩以前都告誡我 能不打官司就不打
原因就是花錢又傷神 所以在台灣打官司
就是錢字最重要 這也是窮人的一種傷害
所以我相信窮人要自救 就是要想盡辦法打破自己的不利地位

我覺得勇敢的把現實的不滿說出是一個很好的方式
並不是說這樣就影響司法公正
因為加害者一樣企圖要影響司法公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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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1:36 pm

FP兄談的是法哲學基礎
跟他個人想的多不多沒關係

世界不是一個人去怎麼想的
所謂文明世界是以整體概念運作的

光光談的是以暴制暴
這也算是最早的一種法哲學

層次很不同

至於光光先前所說:「戰爭是不人道 但是卻是生物求生與生態平衡的鐵則」

這個絕對不正確。這是把戰爭合理化的思維,有危險,例如納粹將優生學用進國家權力之中,那就是法西斯。法西斯意味著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力的過度侵犯,這點還請多思考一下。「不吃的東西不殺」才是生物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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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阿毛 on 06/01/2001 13: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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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1:41 pm

看得出來很多人對這件事情的贊成
基於對台灣司法不公的認知上
然後既然司法不公
我當然要自力救濟

問題是司法不公是既定觀念
還是現在這個案子真的不公

若沒判死刑就是司法不公
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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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redpeng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2:45 pm

你在這裡設下 '二率背反' 陷阱。
兇手殺人,與國家殺人是二個不同層面問題,
後設不得與對象混淆一起談。
再者,國家法律代表主流價值,我的意思是,
主流價值不可學習認同自身所反對的行為。

就我個人而言,我是懷疑論的傳統自由主義信徒。
我並非贊同神權,在英文中,懷疑論者,不信神的人及沒有道德的人,三字同義 (skepticism)。由此可見,在西方文明中,道德隨神而來 (由神所定)。
對我而言,神代表高於國家,個人的道德準繩。國家及教會必須具有代神行使律法的正當性時,才能對人民判生判死。這當然帶來巨大的副作用,也就是光光小弟所言,中世紀教會神權帶來的殘忍野蠻,這也就是我所反對的,那就是,沒任何團體或個人可代表神行使權力。

再者,如阿毛所說,制度的不完善,我們可努力促使其完善,但不可因其不完善而以暴制暴。那我們個人微小的力量能促使制度,社會改善嗎?可以的,台灣人民不是花了50年終於馴服法西斯嗎?這只能一步一步來,只要我們不放棄理想,而不煽情講爽。

最後,我所言,只是純就我個人的理想而抒發,非針對任何個人,望諸君勿怪。

對FP兄的論點小弟倒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無人能決定他人生死

既然無人能決定他人生死,殺人者又有何權決定被害者之生死?
這個論點是自我矛盾的
殺人者殺人時既已無視神權之存在,
面對制裁時卻又以神權之不可侵犯來免其一死
邏輯上豈能服人?


以政治觀點,死刑的存在,是最大的國家暴力。

如果把死刑(刑罰的一種)視為一種國家暴力
那何種刑罰不是國家暴力?只是程度問題罷了
最大的國家暴力已除,就沒有國家暴力了嗎?
非也,邏輯上永遠會有最大的國家暴力存在

死刑的存在不是本身合理性與否的問題,而是死刑被濫用的問題,
第一個是起訴殺人嫌疑犯證據不足時的濫用(證據不夠,卻判死刑;至於證據夠不夠就是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疇)
像Roger貼的這個案例,觀其判決書之內容,連法官都認為證據確鑿,
之所以會判無期徒刑,是因為法官認為被害者家屬已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
既以'和解',應是被害者家屬已原諒被告,否則何來'和解'?
故法官認為應該給被告一個機會.
判決書在此http://210.243.119.138/news/content.asp?ID=14&Topic=%A7P%A8M&VIP=1
第二個是政治整肅上的濫用
這就像FP兄所舉的白色恐怖例子
所以政治犯不應科以死刑
(其實以言論自由的角度而言,根本不應該有所謂政治犯存在)

我的立場:
第一,我不贊成死刑的存在(但理由與FP兄之論點不同,純屬個人主觀理由);政治犯更不應有死刑
第二,我認為死者家屬有權利散發資料尋求聲援
有權勢者事實上也在使用影響力(權力,關係或金錢),只是你看不到,不知道罷了,
並非他乖乖坐在家裡等判決;
沒有上面三項工具的尋常百姓除了與論還有什麼?

看一看受害者的照片[url][/urhttp://vivi.eadplus.com/snapshot.phpl]
真的是一個很尋常的女孩,她應該也有權利擁有一個很尋常的生命歷程,
只是這個要求不高的,尋常的生命歷程,卻被另一個人(閉O精神病人吧),無端的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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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2:57 pm

另外一個感想

包青天很紅
這點其實很悲哀
這正代表了人們對清廉公正司法制度的極大期盼
清官在現實生活中難得
只好看電視爽快
高興著虎頭鍘將貪官腦袋一個個鍘下來

問題是
電視看玩之後呢?

電視是人民的鴉片
別太受電視影響
只想殺壞人
還是多想想怎麼真的行動去改善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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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3:02 pm

我對於這個案子,講一句實話,不抱樂觀態度,有太多的例子在前面了。說句重話,冷眼旁觀的人太多了,因為事不關己。

我自己也可以說是冷眼旁觀主義的人,我是蠻冷漠悲觀的,所以看到很多事情,都不太放在心上,特別是這幾年。以前看到電視64運動看到流痕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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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3:08 pm

這件事情既然有很多人在討論(也不只這裡啊)
就不需要悲觀

只有熱情也是危險的
人年紀大不應該就沒有熱情
應該知道怎麼配合正確認知投注自己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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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3:10 pm

還有一點想法!!我自己的想法是,男人追求女人,不管過程怎麼樣,不管女方是不是接受、又或者是態度回應如何,都不應該用變態發洩式的方法去對待對方,那不是愛對方,那只是滿足這種變態愛自己的變態心理罷了。

講句重話,這種人,死一百遍也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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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redpeng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3:13 pm

我今年已經四十幾歲了,但還沒喪失理想呢。
從白色恐怖時期,一路走到今日,比起當年
怎能說沒有改善。
所有改善都只是一小步,但我們總都在前進,只希望將來回首,國家社會總是更勝從前。
[quote]
我對於這個案子,講一句實話,不抱樂觀態度,有太多的例子在前面了。說句重話,冷眼旁觀的人太多了,因為事不關己。

我自己也可以說是冷眼旁觀主義的人,我是蠻冷漠悲觀的,所以看到很多事情,都不太放在心上,特別是這幾年。以前看到電視64運動看到流痕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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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en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4:06 pm

Roger兄:
FP兄說得沒錯,一定要保持理想喔
哪怕只有進步一點點.......:D:D:D:D:D
我今年已經四十幾歲了,但還沒喪失理想呢。
從白色恐怖時期,一路走到今日,比起當年
怎能說沒有改善。
所有改善都只是一小步,但我們總都在前進,只希望將來回首,國家社會總是更勝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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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阿毛 發表於 週五 6月 01, 2001 5:47 pm

話說的更遠一點
一個良好的環境所需要的不只是司法制度
如何讓人的品質提昇還是比較重要的事情
否則相同悲慘的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我也常常看到很多可怕的刑案覺得難過
像是虐待打死小孩的
我非常不能接受

但是我並不是只想看到這種人被判死刑
我想的是如何預防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

以今天這個案例來說
根本問題是台灣社會對男女相處的
文化認知品質還很低落

例如我非常反對男女分校
這只會讓人們從青春期開始就對異性交往更不自然
更不了解

很多人可以自然的交往同性朋友
卻無法自然交往異性朋友
這就是一種人文病態

還有
有看過一個研究
男女生宿舍分開
也是一個笨東西

事實上沒有比把一群女生放在一起
更吸引暴露狂或內衣賊的東西了

如果在宿舍建物規劃上就將男女宿舍放在一起
巧妙地將空間有所隔離
(例如男生在下面樓層,老師在中間,女生在上面)
就可以解決管理問題
也多了很多義務警衛

哪個暴露狂敢到幾百個男生附近獻寶?

多想想
多思考
不要只想著誰該死
想著這個社會有多黑暗

最後會發現黑暗的是自己
那就很划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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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阿毛 on 06/01/2001 18: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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